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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照规定录入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凡体格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医疗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若该生被录取专业暂不招生,可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或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入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相近专业或自行联系转入其它院校就读。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1)招生报名登记表;(2)学籍卡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归档。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时间,亲自持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期限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第二专业)的学制以其基本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年制。其修业年限理工类可延长三年;文史类财经类可延长二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其学习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以一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此款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而被学校退学的学生。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技能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专业水平。
操行考核。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以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评语及操行成绩。
第七条 考核办法。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按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定为三至四门。教学计划规定的指令性课程、部分考试科目由省教育厅组织统考或抽考,其余科目的考试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
第八条 考试科目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由省教育厅组织的统考、抽查的课程比例另作规定,技能性科目其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考期记录和平时学习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
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答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的课程,与现修专业相同的,或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审核批准可以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第九条 补考。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的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学院统一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肃进行(统考、抽考的科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补考)。
第十条 学生毕业前,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进行严格的考核,重点考核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考核可采用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经过答辩和评议,其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省教育厅在必要时对部分专业的课程组织考核时,其成绩由省教育厅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由班委会、班主任和辅导员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评语及操行成绩,经学院领导审核后存入学生档案。毕业时由班级和学校进行毕业鉴定并存入学生档案。每学期学院将学生操行评定和考试、考查成绩、奖励或处分等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单位或家长。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计算。凡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占一门课的学习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5%以上者,以及请假达到该课程学习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作弊行为及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重修。经考试合格后,其成绩记作“补考合格”。情节严重的,应以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第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查和考试(包括补考)各门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连同重修后,一学期或在读期间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留级后,若该生所修专业暂不招生,可作自动退学处理,或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入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相近专业或自行联系转入其它院校就读。
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凡经一次补考后仍在不及格者,经学院批准可以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院安排多次重修。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的,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并附上“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经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学生转学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学校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要求转专业者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审批。转专业只限于在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的专业间。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以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校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1.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有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属应征入伍者,其学籍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属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情况者;
  2.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应予退学者;
  3.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连同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有五门者;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6.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不得复学。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办法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消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如下:
经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校组织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实行学分制的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填写,经省教育厅验印后由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第二下九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要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遗失,可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加以证实,一律不予补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类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含专科长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获得我校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含专科升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湛江海洋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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