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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从二00六年一月起在校本部和有条件的教学点,从2006级新生中开始实行学分制,2004、2005级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和我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湛海大(教)字【2003】113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实行弹性学制和选课制。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即可毕业。
  第二条 以基本学制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基本学制修业期满时,可申请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十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延长其学习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以一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总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年。此款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而被学校退学的学生。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的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条 选课制是指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情况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我院选课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己所修课程的一种学习制度。
  选课制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老师、上课时间及学习进度。通常每学期选课学分不超过25学分(学分绩点≧2.5可不受此限制,免考课程不计入限选学分范围)。所选课程凡经过正常考试和补考仍不及格者(含旷考者),须重新选课。
  函授班采用学年学分制,通常采取集体批量选课。
  第四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衡量每门课程的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是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般课程的学分等于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体育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课、习题课的学分在课时数折半后再计算。若计算得到的学分有小数部分,则按“2舍3入”和“7退8进”的方法取小数后一位数的5值。
  各类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8学分。
  入学教育、军事训练、毕业教育、公益劳动以及经常性的形势教育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完成整个修业期间的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凡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五条 绩点的确定
  以绩点来计算和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3.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3.5绩点。
  低于60分0绩点;不合格折算0绩点。
  第六条 学分绩点: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计算和综合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重要依据。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各教务管理部门都应计算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条 课程设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按所属学科性质分为理工类、财务管理类、文史类及外语类,按修读性质分为必修课、等候课和任选课三种。按开课要求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2.限选课是为加深理论基础和扩展专业知识,能反映专业方向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选读。
  3.任选课是供学生拓展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爱好、形成特长的课程,学生可在同层次非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任意选读。
  第八条 毕业学分审核: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
  最低毕业总学分=必修课程学分+实践环节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任选课程学分
  各学科要求必修课程、实践环节及选修课程的比例安排以教学计划为准。
  各类学生必须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以该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为准。
  说明:其中任选课学分≦15%。
  其中必修课学分可替换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可替换任选课学分。反之,则不能。
  第九条 课程选修要求:对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都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在选修任选课时,不得选修与已选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
  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之后,可继续缴费选修其它课程。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时,可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个人学习成绩总表。考核成绩不合格,亦不影响学生毕业。
  第十条 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阅读专业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整个学业修读过程做一个总体安排,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学期选课计划,不要盲目选课。
  2.学生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多修各类课程,但每学期选修的学分最多不能超过25学分。
  3.学生在每学期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先选。若所修的课程有先修课要求时,应先修先修课,再修后修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不得选后继课程。
  4.学期内选修多门课程时,必须注意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和考试时间不得互相冲突。
  5.学生在选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按时听课,以保证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
  6.专业停办或课程停开的情况,允许学生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读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但需学院教务办公室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选课。
  第十一条 选课时间安排
  1.第一次(即新学期)选课:每年6月1—8日以及12月1—8日为新学期(即下学期)选课时间。
  2.新学期开学前,由学生前往教务办公室查询选课结果,并领取课程表。
  第十二条 改选或退选
  所选课程一经确定,未经批准均不得改选。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选课后又在当学期不能坚持学习者,不予办理退选手续。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1.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不到开班人数(基础课35人以上,专业课30人以上)而不予开设的;
  2.因开课时间调整,导致上课时间冲突的。
  符合改选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十三条 课程重选
  1.学生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可以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多次重新选课、缴费学习。
  2.学生虽取得某课程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亦可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再次重新选课、缴费学习,成绩按最高登记。
  3.统考课程不要求学生重新选课,但需重新报考。
  第十四条 免考:具备免考资格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新生,须在注册入学后在规定的时段内,将所有申请免考的课程一次性提出申请,个别情况允许在各学期选课时段内提出,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学管理部提交免考审核资料,经教务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免考。以课程原学业成绩,记录该免考课程的成绩(需注明免考)。
  (一)免考条件
  1.本科学生免考条件
  (1)已在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本科院校取得本科及以上毕业资格的学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时数大于或等于现修课程的学时,非经补考取得的成绩。
  (2)已取得同专业、同层次(本科)、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的合格证书。
  (3)英语专科毕业生选读《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考;日语专科毕业生选读《日语》课程可申请免考。
  (4)已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5)每人申请免考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20学分。
  2.专科学生免考条件
  (1)已在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本科院校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资格的学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时数大于或等于现修课程的学时,非经补考取得的成绩。
  (2)已取得同专业、同课程、层次等于或高于专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的合格证书。
  (3)英语专科毕业生选读《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考;日语专科毕业生选读《日语》课程可申请免考。
  (4)已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课程。入学注册时年龄达40周岁及以上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免考专科统考科目非英语专业《英语(三)》课程。
  (5)已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入学注册时年龄达40周岁及以上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免考专科统考科目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6)每人申请免考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20学分。
  (二)不属于免考的课程
  专业课中的必修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非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为不能免考的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三)免考课程成绩学分记载
  凡经学校批准免考的课程,在成绩单中以“免考”记载,学生获得免考课程相应的学分。在审核学士学位条件时,免考科目列为免审科目,即免考科目不计入计算毕业总成绩科目成绩平均分或不计入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四)免考审核材料
  1.第二学历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1)第一学历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2)第一学历的成绩总表原件,或加盖原学校或保存原件单位红色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所交的成绩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课程层次、学习起止时间、学时、考核成绩等。
  2.自考成绩或等级考试成绩申请课程免考
  除交验成绩证明或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处,还需交验自学考试或等级考试准考证、身份证原复印件(需证明成绩单持有者与本人相符)。若自考准考证号码有变更,需提供新旧号码作为对照依据。
  第十五条 免听
  学生因下列情况经本人申请、并取得任课教师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但必须参加规定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参加期末考试。
  1.因病住院达一个月以上(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法坚持上课者;
  2.学生确有自觉能力,每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补考科目者;
  3.因学生从事特殊工作或工种(如长期野外作业或长期外出公差等),单位出具证明者;
  4.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认可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选修课程的考勤
  1.选修课和必修课的考勤要求相同。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听课,完成作业、实验、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参加考试,未经批准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学习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凡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2.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予承认该课程学分,并追缴相应的课程听课费。
  第十七条 成绩管理
  在校本、专科学生所有选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所有成绩按下列方式管理:
  1.每学期各任课老师向我院提交学生的课程(设计、实习等)书面考核成绩单之后,由教务办公室负责录入在校生成绩库。
  2.所有学生修读的成绩均可在教务办公室查询。通常期末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三周后或放假一周后公布。
  3.成绩疑问复查,由教务办公室负责复核,必要时将原始考试调出交相关教学单位组织集体改卷复核。两周之内答复学生。受理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学费管理
  1.学费的收取方式: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费办法,要求学生在开学前在指定时间内按学院通知的预交费金额缴纳,逾期不再受理缴费。
扣除本学年所修学分所需学费,余下部分留在下一学年,于新学年注册前将余额通知学生,可用来充抵新学年部分预交费,毕业生在毕业前夕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将学费结清。
学分制管理实行每学年按课程科类及学分收费。根据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学分的单价及所修的学分数计算其该学年学费总额。
  2.选课后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上课者,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未办理休(停)学手续、已交学费的,即纳入学校结算范畴。已获批准休(停)学者,其学费余额留在复学时续用。
  3.若学生选课后,却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学费,则选课操作无效,该学期按停学处理。
  4.学费的计算方法:
学年学费=∑【学年课程学分×该课程科类学分单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应于我院批准实行学分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校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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