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制度,防止和杜绝考试作弊的现象发生,树立严谨诚实,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5、考试前盗窃试题或考试后盗窃试卷涂改的;
6、考试作弊重犯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虽未发现作弊行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交谈答案、抄袭资料、互相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挟带资料或携带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进入考场的,均属考试作弊;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5、考试前盗窃试题或考试后盗窃试卷涂改的;
6、考试作弊重犯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虽未发现作弊行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交谈答案、抄袭资料、互相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挟带资料或携带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进入考场的,均属考试作弊;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规定从二00六年九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