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教高函〔2010〕6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粤教高【2005】19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原则、转学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各校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规范转学办法和程序,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高考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纳入广东省行政审批效能监察信息平台范畴适时上网需要,须在《通知》基础上,对普通高校学生转学问题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通知》下发后,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又有了许多新的变化,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新增普通高校20所,对这些院校和其他一些办学历史较短的学院校来说,包括学籍管理制度在内的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高考招生“阳光工程”继续深入实施,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和人数、出档分数线和录取分数线等均适时公开等措施和做法,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可。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100号)和《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作为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电子信息平台适时上网监督范围。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为维护高考“阳光工程”的实施,确保高校学生转学与高考招生实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其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自觉接受省行政审批效能电子监察适时网上监督,有必要对高校学生转学范围、层次和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整和确认。

   二、调整事项

   (一)与招生录取批次和录取分数对应。学生转学须在同一办学性质、同一办学层次和同一录取批次等范围内互转。同一办学性质,即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同一办学层次,即本科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同一录取批次,即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A线、第二批本科高校B线;专科A线、专科B线。

   受学校办学地点、办学类别、办学条件和社会声誉等因素的影响,同一批次的学校录取分数线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如同一批次学校学生互转,除须符合21号令规定的转学条件和要有正当理由外,还应参考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达不到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可转入。

   (二)专科学生转学。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的学生,不可转入本科院校举办的专科专业就读;专科3B线录取的公办高校学生,不可转入专科3A线录取的高职高专学校就读;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专科学生,不可转入公办高职高专学校就读。

   (三)大学生入伍退役后的转学事宜。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专科学生,退役复学按国家规定免试转读本科,但须在相同办学性质的高等学校中互转,即民办专科学校(含独立学院的专科专业,以下同)的学生免试转入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就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含3A线、3B线录取的公办学校)免试转入公办第二批2A线录取的本科高校就读。

   (四)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转往省外高校的,按转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学规定要求办理。

   (五)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就读的学生转学。在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它省(市)等自行招收的港澳台学生(未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招考的学生),因管理体制不同,上述学生的转学申请不予受理。

   (六)未取得学籍资格者不予转学。经省招生部门录取,但未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的,录取学校不得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对违反21号令规定办理学生转学的,将予以通报。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报到和新生电子注册手续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电子注册数据按规定要求标注。续办或补办申请将不予受理。

   (七)实施转学公示。学校对符合规定要求办理的转学(含转出和转入,以下同)申请须进行公示,在学期末办结本学期学生个人转学申请手续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天。转学公示结果以集体办文形式报我厅高教处。我厅对公示无异义的转学申请按规定要求办理核准手续,未能提供公示结果的转学申请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要求从公布之日期开始执行。

   附: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2010年6月受理转学按此文件要求办理,正式纸质文件随后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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